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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佃权与清代农民生活 - 法律快车知识

时间:2011-12-14 15:40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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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 文】

  永佃权制是中国古代租佃制度的特色之一。水佃式的租田关系很早就为学术界所重视,不过却存在着诸多的分歧和争论,主要集中在永佃权的起源、永佃制租佃关系的基本特征、永佃权与佃农的权利与义务、永佃制的进步性与落后性等方面。(注:主要成果有:傅衣凌《明清农时社会经济》,三联书店1961年版:韩恒煜《试论清代前期佃农永佃权的由来及其性质》,《清史论丛》,电视棒怎么用,第1辑;赵冈、陈钟毅《中国经济制度史论》,六合彩特码,台北联经出版公司1986年版;杨国桢《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与《论中国永佃权的基本特征》,《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2期;罗雍《永佃权献疑》,《争鸣》,1989年第4期;杨周《永佃权试探》,《浙江师范大学学报》,1988年第2期;黎民《永佃权小议》,《平准》5上;董蔡时《永佃制研究》,《苏州大学学报》,1995年第2期;刘秋根《永佃权源于何时》,《晋阳学刊》,1991年第1期;方行等著《中国经济通史·清代经济卷》,经济日报出版社2000年版。)尽管许多问题目前尚无定论,但越来越多的学者倾向于认为:永佃权可能萌芽于宋代,但明以前主要局限于东南一些省份,到了清代。永佃制租佃关系已经成为遍及全国各地的普遍行为;永佃制的基本特征体现为地权与佃权相分离,而不是“永远耕种”;永佃权是佃农的一种权利,而不是地主剥削佃农的一种手段;永佃权的产生意味着佃农社会地位的提高和独立性的增强,而不是人身依附关系的加强;永佃制是租佃关系中的新现象,是先进租佃关系的代表,而不是落后残余的延续。

  综观现有研究成果,不难发现,学者们对永佃制的理论阐释非常充分,而对永佃权与农民生活的关系却很少关注。事实上,永佃权与农民的生活息息相关,几乎影响到农民生活的各个方面。深入探讨永佃制与农民生活的关系,不仅有助于我们立体地了解清代农民的实际生活状况,而且有助于我们对上述正在争论的理论问题的把握。

  一 永佃权与农民的安身立命、兴家创业

  永佃权的产生是佃农长期斗争的结果。随着万历以来土地交易中的地租买卖现象日益普遍化和佃农转佃土地的合法化,香港六合采,(注:据统计,《明清徽州社会经济资料丛编》第二辑中明代早期列有地租数量的契约只占所收契约的近一半,万历以后,所收契约几乎件件都列有地租数量,而且有些契约把土地面积和四至都省略了,哭出的只是地租数量;《徽州千年契约文书》中收有许多明代佃农转佃的契约,其中还有经过官府验证的赤契。参见方行等著《中国经济通史·清代经济卷》,经济日报出版社2000年版,第1775、1781页。)到了清代,永佃制下佃农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已经非常完备了。此时佃农所享有的自主权不只是停留在传统意义上的诸如如果“不愿耕作”,可以随时“将田退还业主,接取原银”,业主“不敢留难”等内容了,他们可以随意转让、馈赠和出卖所佃得的土地,而业主无权过问。这种新型的租佃关系无疑对佃农的生活和命运有着重要的意义。首先,它成为佃农谋生活命、养家糊口的重要源泉。在清代强大的人口压力面前,获得一块土地的耕种权等于获得了生活保障。在一般租佃关系中,佃户是不可以将佃耕的土地转让给他人的,这就有可能出现下述情况:一方面有耕种权的佃农无力耕种,而又“不敢懒惰、抛荒及私相授受”;另一方面,一些有能力耕种的人却又无田可耕,只有两相望“田”兴叹。永佃权的出现正好解决了这一矛盾,它使更多的直接生产者加入到租佃关系中来,使更多的人借此获得了生存的机会。乾隆时福建永福县黄用东有田一处,“原是族人黄宗劝世代承耕。乾隆十年(1745),黄宗劝兄弟缺乏耕本,把这田给罗起光耕种”[[1](P524)];广东新宁县人陈建安,“由嘉应挈眷来宁,佃耕度日。建安承批陈振公、陈崇弼田六亩。乾隆九年(1744)二月内,因人少难于讲管,得钱二千文,转顶与世纯邻人陈子忠耕种”[[1](P614)];湖南湘潭县人刘昌远租种地主莫玉山的地,乾隆三十五年(1770)冬,“因自己种植不完,将十分之四转租与刘明光”[[1](P670)];湖南茶陵则形成了“凡是佃户无力讲种,把佃冲田地顶给别人”的俗例[[1](P702)]。那些无田可耕的赤贫者对这种机会更是趋之若鹜:乾隆四十年(1775),直隶热河八沟农民徐大年“因没有地种,合小的(许万良)商量,小的因合他相好,就把地分给他一半耕种”[[1](P679)];福建宁德县十一都乡民钟林生一家,兄弟五人,年少时靠一块佃田养活,后来各自长大成人,分家时佃田分给了尚未成家的小兄弟钟林全。乾隆三十二年(1767),次兄钟林清“贫苦无聊,思及佃田原系公钱承讲”,心怀不甘,便“向长兄钟林生告诉,经钟林生功令将田(与四兄)对半分耕,各留余谷给还钟林全”[[1](P571)],六合彩网站。不过,赤贫的承佃者有时要接受较苛刻的条件,承受更重的剥削,不仅要养活“一地主”,而且要养活“二地主”,但只要生产力许可,这些条件他们是可以接受的,此种情形,方志中多有记载。乾隆《龙溪县志》卷五《赋役》载,“邑民受田者,往往惮输赋税,而潜割本户米配租若干石,减其值以售,其买者亦利其贱而得之……而租与田遂分为二。而佃户又以粪土银私授受其间,而一田三主之名起焉”;道光《宁都直隶州志》上说,“佃人承赁主田,不自耕种,借与他人耕种者,谓之借耕。借耕之人,既交田主骨租,又交佃人皮租”;道光《龙岩县志》上说,“岩地山多田少,耕农者众,往往视田亩租额有赢余者,多出资钱,私相承顶”(注:类似记载参见前揭《中国经济通史·清代经济卷》第1790页。),为什么会痛经

  对于拥有永佃权的佃农来说,他手中的永佃权无疑给他创造了改变现状和发家致富的机会。假设他是一位老实巴交的“良民”,由于永佃权不仅有效地防止了地主“增租夺佃”,而且使他可以参与地租和剩余产品的分割,佃农的生产积极性必然因此而空前高涨,他会投入更多的时间和资本,通过改良土壤和改善经营方式,不断提高土地的收益。清初的垦荒活动是佃农永佃权的重要来源之一。当时的开垦工作十分艰辛:“其祖父则芟刈草莱,辟治荒芜,筑土建庄,避孕套的副作用,辛勤百倍,而子孙求为佃户而不可得,实于情理未协。”(注:此为《清高宗实录》卷一七五所载甘肃省的情形,清初与永佃权有关的开荒辟地、围水造田的行为遍及全国各地,不一一列举。)正是为自己或子孙谋求独立的不受干预的永佃权的利益所驱动,他们才在垦荒中表现出如此大的热情。乾隆五年(1740),江西安远县蔡友习被殴身死一案,其起因也正由于佃农蔡相叔父子将转顶来的田面,“顶耕年久,田成膏腴”,从而引起原佃蔡友习的嫉妒,欲图谋夺耕。[[1](P493)]许多地方将佃农投入了工本的永佃田称为“粪土田”,不难想像,如果没有意外原因,这些永佃农是有可能通过诚实劳动逐渐成为富裕农民的。清代“力农致富”是常被人称道的现象,他们中许多就是由佃农起家的。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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